婚纱摄影判处,婚纱摄影判处标准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纱摄影判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婚纱摄影判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现在鲍某明把与李某星的关系往″童养媳″方面指认。这违法吗?
这样的人面兽心,披着羊皮的狼,不管说什么都是借口,都不能掩饰他肮脏邪恶的丑陋面孔。不管是不是童养媳,鲍某明的种种变态做法已经属于犯罪。更何况童养媳本身就是封建社会不尊重女权的产物,只是鲍某明给自己找个借口罢了。
鲍某明对养女进行了长达四年的性侵,还威胁被害人说,如果说出去就杀死她的妈妈。可以说这个女孩是完全被鲍某明给囚禁起来了,完全成为了他的一个***。这样的败类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必须给被受害女孩儿和广大网友一个交代。
还有一点就是,被害女孩的母亲。我真不知道这个母亲是怎么想的,为什么要让女儿给鲍某明这样的***做养女,做养女的目的是什么?不能排除这个女人也有一定的问题。不管鲍某明如何有钱,社会地位如何高,都不能出卖自己的女儿。一个人要学会自尊自爱。一个连自己都不爱的人,别人也肯定不会尊重你。
4月8日晚,有媒体曝出一则资本圈惊天大新闻,山东烟台一家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明以“养女”名义控制一名女孩李某星长达4年之久,并对其进行多次性侵,第一次性侵时李某星刚满14周岁。
李某星生长在单亲家庭,其母认为女儿一直不顺利,出于迷信考虑欲为李某星寻找一养父母冲灾,2015年9月,鲍某明以养父的身份领养了陈某星,并将其带走,12月鲍某明在天津老家对陈某星进行了第一次性侵。
李某星称自第一次在天津被鲍某明性侵后,在北京又不断被性侵,2016年起以“父女”关系住在山东烟台世茂海湾公寓内,2019年4月李某星发高烧并在生理期又遭***,促使受害人报警求救,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经侦查后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星没有犯罪,后经受害人律师提供了新的线索,芝罘分局在10月9日决定立案侦查。
现在案件正在侦破过程中,鲍某明称是在和陈某星谈恋爱,今后是准备和她结婚的,还出示了些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里面陈某星多次提到“亲爱的”“结婚”等亲密内容,陈某星还提到让鲍某明再等她2年,二人还约定去拍婚纱照,不过该聊天记录真实性尚未确以。
现在不管是谈恋爱也好,今后准备结婚也罢,关键是在李某星14周岁时,到底鲍某星有没有性侵她?因为14周岁以前属于***,和***发生性关系就是犯罪,但要拿到这个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鲍某明死咬着养着陈某星就是养大后当老婆的,我们也只能在道德上谴责他,但这并不属于犯法行为。
目前,针对鲍某明性侵一案,引起了上级的高度重视,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赶赴山东,最终案件定会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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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的可怕之处就是,鲍某明是一位资深的法律人士。
为何鲍某明要在李某星14岁的时候才收养她?现在又把关系往“童养媳”方面指认?
我们常说不怕流氓…,就怕流氓有文化!
说的正是这个道理啊!
看完鲍某明的个人简介,你就知道这个人有多“厉害”。
①:2018年六月至今,鲍某明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②:同时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副总裁及首席法务官;
③:1***2年出生,1994年毕业于天津大学,1999年获得天津大学管理科学的专业硕士学位,在2001年与美国桥港大学获得计算机硕士学位;
④:同时,具有中国律师资格和美国联邦最高***出庭律师资格!
⑤:先后在北京,天津等地区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在美国纽约加州工作近十年;担任多个全球500强企业的资深法律顾问!
首先女的当初肯定超过14周岁了,而且二性关系都是你情我愿的事,不然二次立案男的还能出来?其实女的说白了就是养的小情人而已,女的从小到大家庭不幸福,严重缺爱,缺钱。女孩对男的有严重情感及金钱依赖。男人因工作原因经常不在家,她怕男人离开她,吃醋,吵闹,***,报***警。然后就开始各种作……男的厌烦了,开始逃避……女的才出此下策想搞臭或者让男的求饶,最终回到她身边……
以我判断,鲍某某即便是要把李某星与他的关系往童养媳方向引导,也首先会矢口否认他与李某星在未满14周岁时发生过性关系。而且,这样做并不是明智的做法。
不过从全案综合资料来看,李某星跟他到北京读书时,已经十四岁,而且李某星控诉的第一次***也发生在十四周岁。而十四周岁刚好就越过了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法律界限。
这或许就是警方很难立案或者立案后很难定罪不得不撤案的原因:
第一、他们三人关系过于复杂,鲍某某是单身男性,李某星的母亲却将女儿交给鲍某某做养女,这无异于明知羊入虎口还偏向虎山行。一个单身壮年男性和一个小荷才露尖尖角、情窦初开的豆蔻少女,要是不出点事都不像是饮食男女;
第二、目前李某星母女指证***,倘若真有过硬证据,警方不敢不立案,更不敢立案后莫名其妙销案,因为这不是二三十年前老百姓法治观念淡薄的时候。一定是无法拿出过硬证据,只有书面指证,没有过硬证据形成证据链,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警方无法送检,只能放人销案;
第三、即便是有带精血的纸巾、***等证据,但是女方再也拿不出其它可以证明***的过硬证据(比如殴打伤痕、恐吓器具、合乎场景的描述推论等),那也只能说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倘若鲍某某能够对这种关系有一个合乎情理的说明,并***用旁证或物证,抵死不承认***,警方也是没有办法定罪的(因为他们原本事实上已经是一种双方同意的同居关系,这里的同居仅指单独住在一套房子内,不作其它引申)。
第四、鲍某某是资深法律工作者,而且是实务法律工作人员,他肯定清楚风险和如何规避风险,在现代法律严谨的以证据和事实说话的精神下,有了彼此间的复杂关系,在没有过硬场景理由和伤痕证据的情况下,他拒不认罪,要定性为***,难上加难。
那么,我个人认为,鲍某某不会将与李某星的关系往童养媳方面引导。因为这是现代法制社会,引导为童养媳,正说明了他与李某星的母亲违背李某星的意志,为她安排了婚姻,而鲍某某据此***了她,那会为给他定性提供非常合乎情理和逻辑的依据。
所以,以我判断,他只会将事情朝着李某星母女有意安排李某星与他主动发生性关系,然后在没有达到财物补偿时翻脸不认人,指控***,这是一个阴谋与诬陷。
这样一来,加上李某星事实上与他单独同居,长期并未离开,还享受他的供养这样的情节相佐证,他的说法便有了立足的根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纱摄影判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纱摄影判处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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